首页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审查与核准 第十条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审查与核准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绿色通道制度相关要求的企业予以核准。 经核准的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 第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