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对出口新煤种、煤质发生变化或新获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煤质检查;
对获得生产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审核;
收集和掌握所辖地区当月出口煤炭质量状况和发运计划等,并及时通知煤炭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根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情况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及时进行检查;
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出口煤炭质量事故及时调查处理。
对出口新煤种、煤质发生变化或新获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煤质检查;
对获得生产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审核;
收集和掌握所辖地区当月出口煤炭质量状况和发运计划等,并及时通知煤炭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根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情况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及时进行检查;
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出口煤炭质量事故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