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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产地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推行全面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出口煤炭质量。 第六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发证和管理。 第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企业的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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