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企业的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国外客户反映强烈,造成退货、索赔或降价的;
生产企业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煤质检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
涂改、冒用许可证发运出口煤炭的;
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国外客户反映强烈,造成退货、索赔或降价的;
生产企业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煤质检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
涂改、冒用许可证发运出口煤炭的;
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