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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应当进行分类管理工作年度总结,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情况汇总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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