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检验检疫机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分类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