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重新申请的企业,应当结合对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在组织考核中予以简化手续,符合要求的,核准后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