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有效期为2年,自检验检疫机构公布之日起计算。愿意继续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