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企业分类类别、产品的特性和风险评估程度等,根据有关规定,可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选择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对其产品实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