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一类企业或者二类企业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书,包括拟申请分类管理类别、企业名称、出口产品规格、型号等;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进行的安全质量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年批次检验合格率证明;

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