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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和考核

第十条 申请一类企业或者二类企业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企业及时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生产与检测设施等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一类企业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布。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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