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一类企业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布。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符合二类企业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