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申请和考核 第十二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和考核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生产与检测设施等进行考核。 在同一年度内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对同一申请企业的同一项目实施重复检测、审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