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应当进行分类管理工作年度总结,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情况汇总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