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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及收回

第二十七条 中标企业无法使用中标配额或配额使用不完时,应按规定程序将其上交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出口商品招标配额上交的时间由招标委员会根据不同的商品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中标企业对于出口商品招标配额的转让,须按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比例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中标金后方可提出申请。转受让企业必须将双方同意进行配额转受让的申请报招标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条 对于逾期未交纳全部中标金的中标配额,招标委员会可视为无法使用予以收回,且不退还已缴纳的中标保证金。收回配额的具体日期由招标委员会另行规定,收回配额的一定比例作为… 第三十一条 对于收回的、上交的配额以及其他剩余配额,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其数量大小决定实行再次招标,或采取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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