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六章 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及收回 第三十一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及收回 第三十一条 对于收回的、上交的配额以及其他剩余配额,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其数量大小决定实行再次招标,或采取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