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六章 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及收回 第二十七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及收回 第二十七条 中标企业无法使用中标配额或配额使用不完时,应按规定程序将其上交或转让。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