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六章 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及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及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出口商品招标配额上交的时间由招标委员会根据不同的商品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