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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邮轮检疫风险等级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邮轮实施卫生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国籍邮轮上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应当取得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邮轮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境外直供邮轮的进境食品,可以参照过境检疫模式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对经监督管理不合格的邮轮,检验检疫部门应当通知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邮轮方可出入境。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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