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邮轮实施卫生监督:
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食品饮用水安全;
客舱、甲板、餐厅、酒吧、影剧院、游泳池、浴池等公共场所卫生状况是否保持良好;
是否保持无感染源或者污染源,包括无医学媒介生物和宿主,并确保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的有效运行;
保持废弃物密闭储存,或者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
保留完整规范的医疗记录、药品消耗及补充记录;
是否建立完善的压舱水排放报告机制。
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食品饮用水安全;
客舱、甲板、餐厅、酒吧、影剧院、游泳池、浴池等公共场所卫生状况是否保持良好;
是否保持无感染源或者污染源,包括无医学媒介生物和宿主,并确保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的有效运行;
保持废弃物密闭储存,或者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
保留完整规范的医疗记录、药品消耗及补充记录;
是否建立完善的压舱水排放报告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