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邮轮检疫风险等级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 检验检疫部门可以以抽查、专项检查、全项目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必要时,可以实施采样检测。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