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经监督管理不合格的邮轮,检验检疫部门应当通知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邮轮方可出入境。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