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处理合格的,且需下一港跟踪的邮轮,出发港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下一港检验检疫部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