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向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第二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第二十九条 邮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遵循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科学高效、反应及时、优先救治的原则。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给予检疫便利。 第三十条 邮轮运营方应当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包括配备具有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专业人员、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等。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协调邮轮运营方做好邮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邮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依法对受染人员实施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受染人员依法实施就地诊验或者留验,就地诊验或者留验期限自该人员离开感…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