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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轮运营方应当按照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组织实施检疫处理: 第二十五条 邮轮上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不得卸离或者带离邮轮。发现有害生物扩散风险或者潜在风险的,邮轮运营方应当主动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处理合格的,且需下一港跟踪的邮轮,出发港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下一港检验检疫部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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