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轮运营方应当按照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组织实施检疫处理: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或者警示通报等有明确要求的;

发现存在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

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中所列病虫害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形。

邮轮上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及其存放场所、容器应当实施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工作应当由获得许可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