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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按照《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进出境特殊物品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10月17日发布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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