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瞒报或者漏报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移运、销售和使用特殊物品的;
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者拒绝接受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后续监管的;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
瞒报或者漏报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移运、销售和使用特殊物品的;
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者拒绝接受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后续监管的;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