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有新的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
当事人为丧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需要等待法定代理人的;
当事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等主体变更事宜,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有新的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
当事人为丧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需要等待法定代理人的;
当事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等主体变更事宜,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