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程序终止: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的;
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听证主持人制止,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
当事人发生主体变更事宜,权利义务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
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的;
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听证主持人制止,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
当事人发生主体变更事宜,权利义务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
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