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案由;
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职务;
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案件调查人说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内容。
案由;
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职务;
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案件调查人说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