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案件调查人说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询问;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结束后,应当将《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当场交当事人、证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