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八条 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需经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