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七条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需经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