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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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