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六十二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