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6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下发的《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1997年12月12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原出入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执行的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行政执法文书格式1—18(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