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