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 合并处罚种类追究法律责任的,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合并全部处罚种类;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的,选择部分或较轻的处罚种类。 合并处罚种类,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都有罚款规定的,不累加罚款数额,应选择使用罚款数额较大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