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