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阻碍案件调查,故意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掩盖违法事实的; 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