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阻碍案件调查,故意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掩盖违法事实的;

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