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