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