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三章 立案和调查 第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立案和调查 第十八条 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需经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