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标志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