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应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销售、使用应加施标志而无标志货物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按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