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采取下列方式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

口岸核查;

在生产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实施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