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采取下列方式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 口岸核查; 在生产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实施监督抽查。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