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3号)、《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8号)同时废止。《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引用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 第二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