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对报检人员的报检差错进行计分。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代理委托人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业务的,免予提交报检委托书。检验检疫部门参照代理报检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3号)、《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