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对报检人员的报检差错进行计分。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